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038***、***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6038号之二
原告:***,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祥,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职务不详。
被告: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252279586,住,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蔡兆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仓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