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6038号
申请人:***,女,1962年12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男,1986年4月1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祥,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2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蔡兆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被申请人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价值63万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被申请人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价值63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