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03执恢9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计109293.1元,被执行人已还款300万元(含执行费),余款于2019年11月底前还款200万元,同年12月底前还款200万元,从2020年起,每季度底还款30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如不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