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申3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人才大厦8楼(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