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述亭、刘晓丽,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许选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
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计1200余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实际再偿还投资款计人民币935.93万元(含诉讼费、鉴定费109293.10元),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台市唐洋镇唐洋温州商贸城2号楼01室等计28套房地产(整幢楼)房地产以价值人民币935.93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作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二、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法院解封当日,被执行人须将上述房地产(计28套)网签至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网签后30日内,被执行人须将上述房地产的权属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执行人负担。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台市唐洋镇唐洋温州商贸城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房地产解除查封(除3号楼13、14室商业房产外)。四、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履行全部义务后,双方就本起执行案件今后再无瓜葛。五、本案的执行费74196元,由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已缴纳执行费50000元,再补缴24196元)。六、被执行人在履行全部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已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台市唐洋镇唐洋温州商贸城3号楼13、14室商业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七、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本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则申请法院按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执恢66号案件。
被执行人如未能按本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文峰
审 判 员 王兆华
审 判 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秦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