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再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办事处振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萍,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正美,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平,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章,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8)苏民申310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庭申请撤回对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再5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再2号民事判决。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负担。原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亦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戎亚
审 判 员 陈 军
审 判 员 郭 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栋
书 记 员 镇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