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述亭、刘晓丽,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倪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执恢9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文峰
审 判 员 王兆华
审 判 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秦一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