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9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倪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盐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台同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文峰
审 判 员 王兆华
审 判 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秦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