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625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7625号
原告: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人才大厦**(E)。
法定代表人:徐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武,该公司员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中,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如,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喜,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朱文峰
人民陪审员  朱红梅
人民陪审员  唐咏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朱 蕾
书 记 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