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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泽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1273号 原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苗成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泽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售房佣金132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分销战略合作协议》,被告授权原告参与被告承接的青岛融创活力区楼盘的销售合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后双方又签订《分销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根据原告推荐客户并成交的房屋数量,按照20000元/套向原告结算佣金。自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为被告推荐客户并成交共计66套房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佣金132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交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山东华泽地产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因此,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