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原审被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友谊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苗成立。
上诉人山东海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8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辰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根据上诉人及被告**及莱钢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海辰公司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是济南市莱芜区,原审被告莱钢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钢城区,因此武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次,本案第一被告是海辰公司,海辰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莱芜区,本案应根据海辰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原审三被告对出售的废弃油罐未进行清洗,未告知操作方法及安全隐患,导致爆炸事故发生,要求原审三被告赔偿其身受重伤的各项费用。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属于侵权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爆炸事故发生在武城县,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