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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定格广告设计中心与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28号 原告:济南市钢城区定格广告设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经营者:**,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新泰市。 被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苗成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钢城区。 原告济南市钢城区定格广告设计中心与被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市钢城区定格广告设计中心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钢城区定格广告设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钢城区定格广告设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计2546元、申请费1820元,由济南市钢城区定格广告设计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