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7执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友谊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苗成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南岭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镇政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新泰市.
***、**、***犯合同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7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责令被告人***、**、***退赔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25068.24元,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121676.6元,山***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744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扣划三个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1784.22元,扣除84.22元执行费后,剩余资金已按比例发放给三个受害单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J×××××号小型车辆的档案手续,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泰市城区××城××**××号(不动产权证书号:GMS201400593)及2幢1-130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GMS201501864)房屋两套,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电话告知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部分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弭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娄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