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202民初3489号之二
原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昌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莱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龙潭东大街以北,莲花山路以东(人防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莱芜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莱芜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