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202民初3489号
原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莱芜销售分公。住所地:山**省莱芜市高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莱芜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确定案件的事实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