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6财保9号 申请人:**,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代理人:***,微山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江苏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红星南巷29号绿都佳苑16#商办楼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80503460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宁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45648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宁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45648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薇 书 记 员 陈 娜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