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天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8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建德市乾潭镇王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王岩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平,主任。

原审被告:桐庐天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凤川镇翙岗村。

法定代表人:俞星军,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德市乾潭镇王岩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桐庐天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建德市人民法院(2019)浙018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张一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4日向**、***送达《**上诉费预缴通知书》,告知**、***上诉后的交费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一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