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180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8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662121469Q,住所地广西河池市政府小区四排10号。
负责人:罗俊,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89923098L,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美丽片区居委会东进路21-22号金庭苑2号商铺楼201室(CND)
法定代表人:胡义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冬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龙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