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

1802某某与江苏中杰高某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180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8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662121469Q,住所地广西河池市政府小区四排10号。
负责人:罗俊,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89923098L,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美丽片区居委会东进路21-22号金庭苑2号商铺楼201室(CND)
法定代表人:胡义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冬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龙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