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某某、江苏中杰高某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407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X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执行费XX元,合计XX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权利已得到实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董晓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燕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