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407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X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执行费XX元,合计XX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权利已得到实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董晓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燕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