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杰高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中杰高某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1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缤纷亚洲5048室。
法定代表人:胡义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杰高***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及不同区域不动产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混凝土烟囱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湖南天洁纸业有限公司混凝土烟囱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和衡阳理昂再生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混凝土烟囱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则,本案应分属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常德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盐都区人民法院根据非必要共同诉讼理论合并审理上述案件,并根据先受理原则高于专属管辖规范取得上述系列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属于错误管辖。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申请再审所称的管辖错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即便***所称本案管辖错误问题确实存在,依法亦不能再审本案。故***的再审申请,本院不能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浩
审 判 员  丁争鸣
代理审判员  周 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