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建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盐城特利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02执1982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住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0900760504252T。
被执行人:盐城特利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0900696710384R。
被执行人: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09007855943112。
被执行人:江苏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毛海潮,机构代码:91320903679830309W。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非,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特利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同建建设有限公司、***、**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9民终2103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19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