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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江苏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22民初7091号 原告:孙某某,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