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590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景村西北口。
被告:北京长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枣园东里40号楼10层2**1008。
原告***与被告北京长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分公司、北京长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