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02民初6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6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8TNM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30072。
被申请人: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冶金大院内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办公楼**203信用代码:91360103MA35KL513X。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了(2020)赣0102财保97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州西路支行36×××64的银行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州西路支行36×××64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