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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与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02民初627号 原告: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6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8TNM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30072。 被告: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冶金大院内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办公楼**203信用代码:91360103MA35KL513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元、保全费700元,共计2362元(原告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31元,退回原告831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