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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财保978号 申请人: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6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8TNM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30072。 被申请人: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冶金大院内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办公楼**203信用代码:91360103MA35KL51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8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闪靓标治标牌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