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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与德安县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6执469号 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18号冶金大院内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办公楼2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 德安县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申请德安县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民终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民终1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