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726号
申请人: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724174XJ,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68721.2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8721.24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64元,由申请人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