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821号 申请人: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申请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74,520.80元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474,520.8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