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289号 原告: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36幢3层C区319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北三楼789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