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9347号 原告: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彩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虹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虹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工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10,000元;2、判令金工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10,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虹彩公司与金工公司于2013年6月11日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金工公司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XXX号上海领升冷藏新建厂房室内隔汽层工程交付虹彩公司施工,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单价为30元/平方米,暂估面积为26,000平方米,暂估金额为780,000元,竣工按实结算;金工公司按照虹彩公司进度支付进度款50%,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达合格标准后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5%,留5%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三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金工公司支付余款。虹彩公司接收委托后,按要求、按期完成工程,金工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至2020年1月20日,尚欠160,000元。金工公司书写《付款协议》,约定上述款项于2020年春节前支付50,000元,余款2020年10月1日之前付清。但金工公司此后仅支付50,000元,欠110,000元未支付。虹彩公司认为已按约完成工程,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案涉工程早已过了三年保修期并已投入使用,金工公司书写《付款协议》但并未支付,显属违约,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金工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6月11日,金工公司(甲方、施工单位)与虹彩公司(乙方、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领升冷藏防水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名称为上海领升冷藏新建厂房,地点为新胜路XXX号,工程内容为冷藏厂房室内隔汽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单价30元/平方米,暂估面积26,000平方米,暂估金额为780,000元,竣工按实结算。甲方按乙方进度支付进度款50%,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达到合同标准后甲方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5%,留5%工程款做保修金,三年保修期满后乙方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余款。合同尾部甲方处有金工公司工程项目章及***签名,乙方处有虹彩公司公章及***签名。 2020年1月20日,***签署付款协议,内容为“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领升冷库总计壹拾陆万元材料款2020年春节之前付伍万元整,余款2020年10月1日之前**拾壹万元(材料款)。2020年元月20日,金工集团经办人***”。 以上事实,由虹彩公司的陈述,施工合同、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虹彩公司表示,虹彩公司有做冷库的资质,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做了冷库的保温和防水、隔汽层的保温措施。工程已经做完,保修期也已经到了,金工公司也陆续付过款,并在结算尾款时出具了付款协议。***是案涉工程金工公司方的经办人,工程对接及后期结算都是***处理。***及金工公司均没有否认欠款事实,只是说公司暂时没有钱。为此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虹彩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金工公司***催款,***答复予以支付。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虹彩公司与金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施工合同中代表金工公司签名的***向虹彩公司出具付款协议,承诺案涉工程余款的金额及付款时间,又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虹彩公司起诉主张未付的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金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虹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