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3023号
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1栋15楼1504、15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游三村8号8-6#。
法定代表人:潘慰。
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符荣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