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汉和中医治未病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2780号
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1栋15楼1504、1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汉和中医治未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桂湖东路114号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汉和中医治未病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