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思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291号
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1栋15楼1504、1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久,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思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38楼C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振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思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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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