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博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西贝李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04民初13135号
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进装饰公司)与被告上海博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塔装饰公司)、成都西贝李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贝餐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博塔装饰公司、西贝餐饮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徐俊杰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进装饰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塔装饰公司、西贝餐饮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进装饰公司与博塔装饰公司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于2019年8月28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按照《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博塔装饰公司应于2019年9月7日前付清三期工程款438,938.88元。现约定付款期限已届满,博塔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放弃对中进装饰公司诉讼主张的抗辩,对中进装饰公司主张博塔装饰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38,938.88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博塔装饰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中进装饰公司丧失对该部分款项自由支配的权利,致其存在相应的利息损失,中进装饰公司主张从2019年9月8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从2019年8月20日已不再对外发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院依法确认利息应以尚欠工程款438,938.8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8日起至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中进装饰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西贝餐饮公司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进装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西贝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不能依据《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要求西贝餐饮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在建设工程领域,只有因工程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相关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部分。本案中进装饰公司、博塔装饰公司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其无权要求西贝餐饮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对中进装饰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进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3日,博塔装饰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中进装饰公司签订《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博塔装饰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西贝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主合同)装修装饰工程、天花地面墙面包括水电工程及施工期间的增加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成都市绿地468,合同价款暂定为1,469,286.76元,承包方式为中进装饰公司工料双包,工期约定为12月28日前完成本工程。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七日内博塔装饰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00%于十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80%,经博塔装饰公司结算审核后十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95%,剩余款项5%于工程完工后质保期满无息支付,中进装饰公司自行承担主合同内进、销项税金费用。 2019年8月28日,中进装饰公司、博塔装饰公司签订《西贝筱面村-伊藤广场468店建造工程结算单》,载明:三期应付工程款为438,938.88元。 庭审中,中进装饰公司提交了博塔装饰公司与西贝餐饮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并陈述其不清楚博塔装饰公司、西贝餐饮公司之间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因工程质保尚未到期,其主张的工程款中不含质保金。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中进装饰公司提交的中进装饰公司、博塔装饰公司、西贝餐饮公司的企业信息、《西贝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复印件、《内部项目承包合同》、《西贝筱面村-伊藤广场468店建造工程结算单》以及中进装饰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一、被告上海博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38,938.8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工程款438,938.8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中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3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公告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上海博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徐俊杰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