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破申11号
申请人:盐城经济开发区大宇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开发区阳光康居园37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盐渎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开发区大宇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等与被执行人江苏**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克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中,查明**考克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之一大宇公司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移送本院审查。
申请人大宇公司称,大宇公司与**考克兰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考克兰公司应向大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744854.4元,判决生效后**考克兰公司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大宇公司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克兰公司仍未能履行义务,现因**考克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故申请对**考克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考克兰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3300万美元,登记机关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2017年10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考克兰公司执行案件13件,涉案总标的177654977.87元。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涉**考克兰公司执行案件3件,涉案总标的7736090.91元。另外,**考克兰公司作为被告还有多件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考克兰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以及车辆进行查询和评估。经查询,**考克兰公司名下除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舍村五组(北地块)的土地、房地产及附属物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拍卖,盐城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于2017年6月19日以149420400元最高成交价成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考克兰公司无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必要的资金,不能正常经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盐城经济开发区大宇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本案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珩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