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开发区大宇装卸运输有限公司

盐城经济开发区大宇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暖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02执431-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开发区大宇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暖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开发区大宇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暖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亭民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44854.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华暖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74485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力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