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百盛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241江苏省百盛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241号

原告江苏省百盛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周友奎,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明珠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发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百盛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广告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置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百盛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赊欠广告款483454.50元,承担违约金678000元,合计人民币1161454.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13年起就为被告发布广告,2013年的广告费已结清,2014年被告尚欠广告费17000元,后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原告连续三年为被告发布广告,每年各签订《建湖哥伦布城市广场户外广告发布承揽合同》一份,以宣传被告开发建设的哥伦布广场。原告按照合同规定,逐年按时完成了被告委托的全部广告发布事项。但被告恶意拖欠原告广告款合计483454.50元。原告曾逐年并多次追要,但被告总以“给房子抵冲”为借口拒付,至今房子未给,钱也未付。此外,依照广告承揽发布合同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每年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58000元,在广告正式发布6个月,三天内支付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58000元,在广告发布11个月,三天内支付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29000元。但是,被告对后三年的广告款没有一期兑付一分钱,构成全面违约。因此,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第六条第4款“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当期甲方应付合同价款支付5%违约金”的规定,依法承担违约金67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09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省百盛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53元,依法全部退还给原告江苏省百盛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