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春晖高空建安防腐有限公司

太仓市***新湖百丰建材经营部、江苏省春晖高***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659号 原告:太仓市***新湖百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湖维新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WWXEA3R。 经营者:***,女,汉族,1991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春晖高***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7096404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新湖百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春晖高***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新湖百丰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太仓市***新湖百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