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四川省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执保299号
申请人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西门街117号。
登记经营者:***。
被申请人四川省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黄土坡工业园区环城东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文基松。
申请人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在诉被申请人四川省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450万元,申请人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用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单号为12111173901029154164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0万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届满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勇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