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216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陕西沐晟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来松。
被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沐晟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上所留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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