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某某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执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6民初38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质保金共计204686.12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329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钱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为轮候冻结无钱款扣划。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车产、无房产等财产性权益登记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