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执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金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6民初38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保证金197085.48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195.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钱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为轮候冻结无钱款扣划。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车产、无房产等财产性权益登记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