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147号
申请人:陕西鑫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铜川靖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藏圣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鑫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川靖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西藏圣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鑫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04民初1192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川靖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西藏圣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741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8月1日冻结被申请人铜川靖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192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