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弘之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3072号 原告:河南弘之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南、康平路东16号楼2单元26层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B5MX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台八路中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7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河南弘之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弘之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以相应欠款已经支付,原被告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弘之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弘之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弘之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