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博宏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辖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向阳路2号盛阳门大厦1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新乐市。
上诉人***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1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市裕华区孙村。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施工地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中被上诉人的诉求以及提交的证据,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市长安区,案涉合同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明确约定,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劳务费及利息,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其所在地为河北省新乐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