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县玉蟾街道锋利工程机械租赁站与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3892号

原告:泸县玉蟾街道锋利工程机械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1MA634B8385,经营场所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204号27幢13号,经营者:李庆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军,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BGJA94L,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双凤五路287号13幢6层附89号,法定代表人:时若涵。

原告泸县玉蟾街道锋利工程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6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县玉蟾街道锋利工程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