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724号
申请人:泸州金康劳务经营部,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天化丽苑19号楼1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B23023K.
投资人:李会。
被申请人: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双凤五路287号13幢6层附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BGJA94L。
法定代表人:时若涵。
申请人泸州金康劳务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4280493.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邓绿志、李会名下的位于江阳区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280493.4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邓绿志、李会名下的位于江阳区房屋。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永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