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凤五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BGJA94L。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
执行员 龚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