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318号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冬,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267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瀚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67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平